1.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等。记载的内容包括: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地点、报案人、被害人等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对案件情况的叙述;保护现场的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以及对犯罪现场的保护情况;现场勘验指挥人员和参与勘验的人员;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当时的气候、光线等条件;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其周围环境;现场情况:提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名称、数量;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对同一现场先后多次进行勘验时,第一次以后的勘验均应制作补充笔录。有多处现场时,勘验后应分别制作笔录。物品检验记录应记载:物品的来源及检验的时间、地点,物品的特征,必要时,可绘图或者拍照附于笔录内。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尸体勘验笔录一般由参加尸体检验的法医制作,尸体检验笔录中除注明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的姓名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伤痕的形状、大小、位置和提取血、尿、胃肠内物质的情况。对于无名尸体,还应记载其相貌、生理、病理特征,携带物品的特征。
勘验笔录是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客观性较强。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都有重要意义。
2.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喃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防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拍照、录像等。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血迹、毛发)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