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陈述的概念。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往往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其身份是由犯罪行为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被害人陈述的特点。(1)对犯罪有较多了解。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特别是有的被害人同犯罪人有过接触,一般对犯罪地点、犯罪经过、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于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2)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的陈述可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例如,由于深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产生了报复心理,夸大事实情节;由于被害人情绪高度紧张或记忆模糊,导致陈述不清,甚至主观臆断;个别被害人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无事生非,陷害他人,制造虚假陈述诬告陷害他人;有的被害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敢或者不愿意理直气壮地揭露犯罪,等等。
3.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参照适用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