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事实上,作为书证载体的材料是十分广泛的,既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布匹、绸缎以及竹片、木板,甚至可能直接写在地上或者墙壁上;书写的方法,既可以用手写,也可用刀刻、印刷、剪贴、拼接、复印等方法;至于书证内容的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表述,但不限于文字,也可用图形和符号来表示。总之,凡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都属于书证。
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因而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例如,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辩和虚假的陈述;在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2.书证的特点:(1)书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并非一切记载有思想内容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例如,盗窃的图书、录像带等所记载的内容与盗窃案件无关,它们便只是物证而不是书证。但如果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所缴获的图书、录像带等因所记载的内容(系淫秽内容)与该案有关,因而属于书证。
3.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4.书证的收集程序。书证的收集程序与物证基本相同。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扣押文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被扣押的文件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或毁坏。扣押邮件、电报等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在复制、摘抄书证时,要注意保存原件内容的完整性,不得任意取舍或断章取义。对于内容违法或淫秽的书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门保管和处置。
除8种法定证据形式外,其他手段(如警犬辨认、测谎)得出的结论等只能帮助审查、判断证据,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并不改变其证人证言的属性,不能判断为书证。
证人与鉴定人都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而非当事人。二者具有如下区别:(1)法律对其知识结构要求不同;(2)知悉案件时间不同;(3)是否适用回避制度不同;(4)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