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破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对于刑事证据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第一,刑事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第二,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第三,刑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