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是辩护人在法庭辩论巾的首轮发言。辩护词的目的在于向法庭发表维护被告人权益的结论性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其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1.首部。
辩护词的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前言部分应当说明:第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告人的委托还是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实践中,还需要说明是受哪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第二,简要介绍辩护人在开庭前所做的工作,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解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第三,也可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该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首部应当简明扼要,既要旗帜鲜明地表明辩护观点,又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为进入正文部分做好准备。
2.正文。
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正文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辩护意见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重点说明和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沦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具体内容因案而异。
在正文部分的写作中,确定辩护论点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确定辩护论点有如下几种情况:(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应当作无罪辩护。(2)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3)对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4)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从案件性质方面进行辩护。(5)对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作程序性辩护。例如,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
概括起来,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2)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等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3)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4)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的情节;(5)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6)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7)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8)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3.结束语。
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强化辩护观点;二是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结束语要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这一部分应当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撰写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实事求是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恶意歪曲或者曲解法律。
2.准备工作充分。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要进行必要的准备辩护工作,如研究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等,以全面、深入、细致地收集和分析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为写好辩护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3.语言注意分寸。辩护词作勾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4.行文严谨。辩护词应当做到论点明确、论证充分、突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流畅、用词准确、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