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划分级别管辖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案件涉及面的大小;不同级别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际上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这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数量最多,分布地区最广,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便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范围主要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予以明确。其中,涉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个人罪”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属于恐怖活动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此外,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和“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等规定,由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实施的,以制造社会恐慌为目的,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劫持航空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也属于恐怖活动犯罪,这些案件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上述规定并不是说这两类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并不排除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立法上将这些案件划分为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是因为其性质严重,或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大或处刑较重,由较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第一审,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担负着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上诉审的任务,此外,还肩负着对基层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任务,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太多。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立法上没有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和把握。实际上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很少,这是与高级人民法院所处的位置和工作量负担相适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着对本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的第二审工作;还担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和核准工作、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工作等。因此,法律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立法上虽然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同时将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且将主动权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等任务,同时,还要负责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的审判,以及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工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非常罕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