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的例外规定是指:(1)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2)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3)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