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翻译人员的概念、条件。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能够胜任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有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能力。(2)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2.翻译人员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了解与翻译有关的案件情况。(2)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提供与翻译内容有关的材料。(3)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正或补充。(4)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实事求是,如实进行翻译,力求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如果有意弄虚作假,要承担法律责任。(2)对于提供翻译活动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的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