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3)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4)对于其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要求补助,并且在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受克扣。(5)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询问。(3)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5)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