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其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最终目的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