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期 间
《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高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节 送 达
刑事诉讼文书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
第三节 审理期限
《高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