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一、回避的理由
《刑诉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回避的种类
三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二节 回避的程序
一、决定主体(略)
二、回避决定的复议
能够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是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决定回避的人没有权利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