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
4、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
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
6、国际公约、条约。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相互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
3、刑诉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4、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授权,而刑诉法倾向于限权。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基本概念:法制 法治 人治
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治即宪政
第二层次:刑诉法与宪法
1、有共同点,规制权力,保障权利
2、相辅相成
第三层次:具体刑诉程序中之法治体现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刑诉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二者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矛盾时要进行动态平衡。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事实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
三、诉讼效率与正义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
公正与效率冲突怎么办?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可以区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
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三、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可分为三类:第一,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由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三,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五、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作用不同,导致不同模式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结构就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六、刑事诉讼阶段
按照以上标准,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