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庭前程序: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法庭审判程序: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
法庭调查:
1、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双方陈述后,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4、审判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讯问被告人。
5、出示核实各种证据。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血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扩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另外,被告人因患病隔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受审判的;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指控被告人有新的罪行,被告人、辩护人为准备答辩,申请延期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身体原因,审理无法继续进行的等。
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4.不可抗力。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普通程序简易审: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
适用范围: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
下列情形除外:(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2)可能判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过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7)其他不适宜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
简化的具体方式: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二、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1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入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4.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调取。
5.在自诉案件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6.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入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系盲聋哑人;其他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
判决: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案的具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在个案适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作出的判决,
具体可分为定罪处刑判决、定罪免刑判决。前者是指法院作出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
犯罪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刑事处罚的判决;后者是法院作出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
成犯罪,又基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免除刑罚情结而宣布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无罪判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裁定: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裁定于判决的法律性质与特征基本相同,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而裁定除了解决部分实体性问题外,主要是程序性问题。
2.适用范围不同:裁定比判决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适用于审判程序终结时,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3.适用的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从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决定: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一发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做的一种处理。与上述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情况下,决定一经做出,立及发生效力,不能上诉或抗诉。某些决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法律允许当事人或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分为口头决定和书面决定,口头决定应记入笔录,与书面决定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