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强制医疗的解除制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强制医疗解除的申请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由医疗机构提出解除申请,即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二是由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其中,无论哪种启动方式,都必须由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