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该原则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2.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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