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注意 | |
受理条件 |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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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处理 |
1.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提起自诉,可口头,可书面。 3.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4.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5.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
1.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自诉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
程序 |
1.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3.审限: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审限;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1.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第一类和第二类自诉案件。 2.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
特点 |
自诉案件可以: 1.调解; 2.和解; 3.撤回自诉; 4.反诉; 5.简易程序。 |
第三类自诉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可以: 1.调解; 2.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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