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害诉讼的活动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以及发生其他意外事件,还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预防犯罪的作用。但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其适用必须慎重,遵循相应的原则并全面考虑相关因素。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相当性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除遵循上述两项原则外,适用强制措施还要全面考虑一系列的因素:(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越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也就越大,适用的强制措施的强制力度也就越高。(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可能性越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及强度就越高。(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适用强制措施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只有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已有的证据,才能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采用的强制措施的种类。(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以确定是否对其采用
强制措施和采用何种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