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例如,证人根据亲自看到、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
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认,文件的原本、物证的原件等。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例如,证人没有亲自听到、看到案件真实情况,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抄件、复印件等等。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在传来证据中,中间环节少的传来证据,其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因此,在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对属于传来证据的材料,应当查明来源出处,并向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员了解情况,或取得物证、书证的原件。
虽然原始证据具有较大的证明力,但传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根据传来证据发现原始证据,帮助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当原始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用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应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3)应采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即转述、复制次数最少的原始证据;(4)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没有任何原始证据,不得认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