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程序:1、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 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检法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机关,当地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则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