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自行创制行政许可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自行创设行政许可,自行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创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属于立法行为范畴。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事关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
行政许可作为事前对经济和社会活动进行干预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调节,合理分配有限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是有重要作用,也必不可少的。因此行政许可应当是行政管理的手段,设定许可必须慎重并遵循下列原则。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规律是事物内在关系的本质反应。经济有经济发展的规律,社会有社会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优化组合。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优化组合,最具活力。但是,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为了追求个体利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追求个体最大利益,可能浪费和损害环境。因此,市场不是万法能的,改善客观经济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就难以靠市场来解决,需要政府发挥作用。我们是发展中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尤其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把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首先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凡是市场、社会自律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来干预;凡是市场、社会自律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决定是必须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干预,还是通过事后监督管理干预。即便是必须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解决的,也要着眼于培育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在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时,要及时废止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不能妨碍市场主体自主性的发挥。
2.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许可作为一项公共权力,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因此,行政许可不能不适当地介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行使。
3. 设定行政许可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全民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除了要注意经济内部的协调发展以外,还要注意经济与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光注意经济的发展,不注意社会事业、生态环境建设,不注意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不注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优化,经济也就无法健康快速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局面就无法形成。因此设定行政许可时,必须注意评估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凡是妨碍三者协调发展的就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有利于促进三者协调发展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解决。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可能设定行政许可,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的界定以及政府管理方式等诸多问题。行政许可事项问题实质是立法政策问题。明确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目的是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
1.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条件、使用程度的不同,行政许可法第12条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概括规定为下列6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1)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在去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