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
1、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议事协调机构:①设立上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②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自身不设立办事机构,一般也不采取行政措施;③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4、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国务院办公厅、部委、国务院直属局等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局可以设立司、处两级,也可以只设立处级机构。程序规定:①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②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二)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
1、确定原则: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
2、编制:①人员的数量定额;②领导职数。
3、编制方案的内容:①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②机构领导职数和司机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4、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