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被认为是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基本制度。
《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了起草规章听证会的组织程序。
二、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三、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行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四、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先例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三个汤姆考资,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而且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理解相应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实施执行中的困难或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五、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
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2002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规定三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