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除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外,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部分裁定,依法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行政诉讼由此进入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虽不是每一起案件必经的程序,但却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其存在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机会,有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程序进行检查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偏差,纠正错误,从而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