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后,应作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法院必须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一经立案,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方面,受诉法院既取得了对此案的审判权,也要担当起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起诉人和被诉人分别取得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
2、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起诉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的,受诉法院可以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起诉人补正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按照《行诉法解释》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一时不能决定是否受理起诉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同时,为解决我国实践中某些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影响起诉人诉权行使的问题,《行诉法解释》也规定,对此,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