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它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类。
(一)一般规则
1.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指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
(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该法条使用了“可以”一词。“可以”既包括可以,也包括不可以。因此,行政机关对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权力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义务是当场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要求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均属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特殊程序。一般程序适用的具体过程应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
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义务。
3.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履行告知程序,是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必要条件。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举行听证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终结,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情况;违法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及法律依据;履行要求;救济途径及期限。
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送达在法律上意义重大,法律文书非经送达不能生效。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