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机构和审查内容。审查的对象是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审查的目的和工作结果是在对送审稿修改的基础上,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负责审查的机构是国务院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的审查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符合起草要求;(3)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征求意见和协调意见。征求意见包括发送征求、社会公布、实地听取和会议听取意见与论证。发送征求意见的对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社会公布,是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实地听取,是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到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会议听取意见与论证,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适用于重大、疑难问题,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座谈会和论证会,听取意见和研究论证。听证会适用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协调意见,是对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3.审查处理。缓办和退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有关部门的情形是: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不成熟的;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上报送审稿有程序缺陷的。形成草案。国务院法制部门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提请审议。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