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一定义的根据是2006年1月起施行的公务员法,该法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大于国务院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凡符合该定义三要素的人员都属于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不限于国家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大体相当于公职人员的总称。具体而肓,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从法律上说,公务员制度是调整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职关系是指基于担任公职而产生的公职人员同公务员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务员的范围广泛,涉及不同种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公务员法是国家管理公职人员的基本法。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法律优先适用。
我国公务员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些方面决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有性质。
公务员的管理受一系列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的支配:第一,公务员的管理实行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鼓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第三,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是公务员管理区别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干部管理的重要标志,它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中有比较鲜明的体现。公开,是指公务员的录用应当向社会公开,使更多的人才能够有机会了解并参加公务员录用的竞争,也使录用公务员的工作受到广泛监督。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录用的资格条件、录用的程序和结果。平等,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平等的权利获得竞争机会,不受公开公布的资格条件以外因素的影响。竞争,是指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必须具有竞争性质和竞争程序,不得使用非竞争方式。择优,是指在录用目的和录用结果上,把参加竞争中最符合录用条件的优秀人才吸收到公务员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