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法律特征是:第一,在地域上是依据行政区划建立,而不是依据铁路路区、水运航区、送电电区或者其他行政行业区域设立;第二,在政治上由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第三,在行政体制上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下级地方行政机关。它与中央行政机关是下级与上级、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是:第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上的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本地人民代表机关制定发布的法规和决议;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活动内容的执行性。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义务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分类,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指省、直辖市、市(设区的和不设区的)、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是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在性质上它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民族自治机关,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行政机关,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务院的领导。民族自治地方有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我国其他地方的政治制度,因此这里不再讨论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