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所规范的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为国家和时代而不同。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性和支配性的管理,国家还设置国有事业和企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行政机关外,大量的公共部门,甚至一些民营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承担和履行公共职能,提高了公共行政的效率。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被认为属于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的界定一般指形式行政,实质行政作补充。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授益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有重要作用,例如,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一般不得撤销或者撤回。
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是以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划分的,为防止滥用自由权导致社会危害实施的秩序性管理是秩序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公共服务是给付行政。这种以行政职能为内容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法的类型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秩序行政是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属于秩序行政法;如果行政给付成为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应当属于公共服务行政法或者社会行政法。行政法根据社会对政府职能的需求程度决定其性质、功能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