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机关的实施权限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说明,行政许可的实施权既不产生于实施机关自己的假定,也不产生于实施机关与其他人的约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三个重要制度:第一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第二是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三是在涉及一个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下,进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