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3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法规范的行政许可特征有:_是外部性许可,行政系统内部审批或行政机关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事项的审批,不在行政许可法规范的范围之内。二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发生。三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的活动,即赋予了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便民原则,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权、申辩权和提供法律救济的原则,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并给予补偿的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