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2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概念;第3条是对行政许可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但实际上也是基于行政许可的概念作出的规定,因为只要是行政许可行为就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第1款),而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行为就不归本法调整(第2款)。
行政许可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性许可,行政系统内部审批或行政机关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发生。行政机关不能主动颁发行政许可或执照。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审查结果可能是给予或不给予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它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使行政相对人负担义务的行政行为。
要能准确把握行政许可的特点,并理解其与行政确认、行政审批、行政登记等行为之间的关系。
其中,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系如下:
1.两者的联系表现在: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2.两者的区别表现在:其一,性质不同,许可是在一般禁止的前提下特殊准许,应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作为就属违法,如颁发采矿许可证;确认则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行为可能导致无效,不一定违法,如结婚登记。其二,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具有后及性;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与认可,具有前溯性。
基于以上分析,大家要对一下行政行为的性质准确判断:
(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2)企业、机动车的年检行为不是行政许可,它是主管机关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3)初始登记往往是许可,之后的登记一般属于行政确认。如: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发生纠纷后主管机关的再次确权行为属于行政确认;企业的设立和社会团体的成立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之后的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属于许可,但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船舶的国籍(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属于许可。
(4)结婚登记不是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