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的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申请举行听证的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二)听证程序规则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