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任何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都必经的程序。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大家主要应掌握以下内容:
1. 申请(第29~31、33条)
行政许可须依申请取得,申请是取得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
(1)申请人的权利义务:①书面提出申请,不得以口头形式。②除人身性行政许可,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③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①免费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②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并在需要时进行解释说明。③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2. 受理(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决定受理。符合第(五)项条件的,应当受理。
(2)补正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或缺失,①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②无法当场补正或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予受理。包括以下情形: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告知补正材料后,申请人未依法补正的。
注意,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审查(第34条第3款、第36条)
(1)审核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形式审查对人数没有要求)
(2)告知义务。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两方面的意见。
4. 决定
本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作出了规定:
(1)决定的期限。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①当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决定的,应当当场决定。(第34条第2款)
②不能当场决定,且单独办理的许可。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注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2条第1款)
③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许可。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第42条第2款)。注意,没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④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报送上级机关决定,且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2份材料(上级机关决定期限仍依①②的规定)。注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3条)
在计算决定期限时需注意,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45条)
此外,注意不要与颁发许可证件的期限混淆:准予行政许可的,并非一律颁发许可证件,对于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加盖许可机关印章,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第39、44条)
(2)决定的形式
①准予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第38条)
②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第40条)。注意,不予许可的决定不需要公开。
(3)决定的效果。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殊规定的除外)。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一般在本地区有效。(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