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明显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除包括对判决的先予执行,还存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对判决的先予执行,是指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制度。由于行政诉讼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存在此种情形,所以,行政诉讼中判决的先予执行,主要体现为对原告的保护。根据《行诉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处于法院审查阶段,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并不正当也不合理。但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就具有合理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必须以有申请为前提,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