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起诉的时间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对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起诉,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受理。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不是要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在于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这样有助于争议的尽早解决,消除行政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1.一般期限与特别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分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两类。
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该期限可分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与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两种。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因此,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期限是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适用相关单行法律对提起诉讼期限的规定,而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的规定。这里的“法律”一般应理解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法律对特别起诉期限的规定,没有统一标准,需要视具体法律而定。
所以,在判断一起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时,首先要判断案件的性质,确定是属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还是经复议才提起诉讼的案件;其次要确定单行法律是否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若有规定就要遵从此特别期限规定,否则就要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一般起诉期限的规定。
2.起诉期限的计算及最长保护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因此,如何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对计算起诉期限至关重要。根据《行诉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何时知道,原则以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为标准。此种计算方法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过,为避免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这一期限过长,可能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确定,《行诉法解释》对最长保护期限及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1)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值得注意的是,这里2年最长期限的起算点,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而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计算。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相比,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更为严重的情形,对当事人的影响更大。《行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涉及不动产的主要是有关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林地、自然资源等案件。将该类案件的最长保护期限规定为20年,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也为了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统一。值得注意的是,这里5年和20年最长期限的起算点,不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而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的计算。在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作出答复时,由于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起诉期限从何时起算,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困难的问题。《行诉法解释》分不同情形作了规定:
第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60日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
(4)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计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经常使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主要有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治疗、拘留、强制检疫等。从这些强制措施或处罚来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在被限制自由期间,提起行政诉讼确实有一定的困难。若将这段时间也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很容易导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丧失诉权,无法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行诉法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