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管辖,又称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应当具有审级关系。没有上下级审级关系的法院之间不能移转管辖。
2.移转管辖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须出于诉讼公正、效率的目的。例如:(1)案件审理难度大。下级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案情复杂、难度大,自己力所不及等,可以请求移转管辖。(2)为了排除地方干扰因素。(3)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3.行政诉讼法对移转管辖的程序没有规定。应当认为,移转管辖涉及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且允许当事人上诉。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行政审判受到了一些行政机关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影响了行政审判的公正性,为此《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除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把一些行政案件纳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适当提高行政诉讼的审判级别外,还充分利用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规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启动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第一,当事人启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对上述两种情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是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是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决定自己审理。后两种情形属于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第二,基层人民法院启动。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决定自己审理。同样,后两种情形属于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上述情形适用于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参照上述情形处理。
同时,对上述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