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这里的关键问题有:
1.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区别。所谓行政争议,是指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而发生的法律争端,与民事纠纷的区别表现在:
(1)主体不同。行政争议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务组织,而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法律依据不同。如果争议的发生原因是公法适用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是否应当适用公法,应当由法院作出客观的判断;在客观上应当适用公法时,即使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适用私法,其行为引起的争议也属于公法争议。
(3)原因和过程不同。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争议,应当认为具有公法的性质。
(4)权利义务不同。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利具有独占性。如果行政机关行使了只有它才能行使的权利,履行了只有它才能履行的义务,因此引起的争议就具有了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行政性质。
(5)公权力因素。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利用公权力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因此引起的属于行政争议。
(6)目的不同。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或者公务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引起的争议通常是行政争议。
(7)有利于相对人或者争议的解决。以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相对人有利或者有利于争议的解决的,应当赋予有关争议以行政争议的性质。在具有两可的情况下,当事人享有选择权。
上述标准并非绝对,有些法律争端客观上就是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混合或者竞合。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注意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区别之外,还需要考虑如何处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以及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各应作为何种案件受理的批复》(1995年7月7日)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专利法第60条(现行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具有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两种可能性,只有公务行为引起的争议才属于行政争议。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标准主要是:
(1)身份。只有具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有权实施公务行为。
(2)名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公务行为,确定名义的主要标准是制服、证件等公务标志。
(3)权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关系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才是公务行为。 (4)时间和地点。在上班时间和办公场所实施行为通常是公务行为。
(5)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公务目的实施的行为才属于公务行为。
(6)关联性。只有与公务密不可分的行为才是公务行为。
上述标准不是绝对的,应当综合应用,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
3.行政争议的种类。行政争议的种类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主体来看,行政争议可能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甚至发生在国内行政机关、外国的行政机关、外国人或者国际组织之间;从发生原因来看,可能是因外部行为,也可能是因内部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从内容来看,可能是因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而发生的争议,也可能是因为事实的调查和认定而发生的争议。所有这些争议,可能是法律性质的争议,也可能是政治性或者纯粹技术性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并非都适合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因此产生了行政诉讼与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在行政争议解决方面的衔接和协调问题,这首先要求划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范围。
4.哪些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一个国家的宪政体制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和学理研究等多种主客观原因的制约。具体而言:
(1)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从基本权利保护这一法治国家的要求来看,宪法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就意味着设立了相应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只要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了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影响,公民就可以起诉。换句话说,基本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要求将一切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活动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职能分工体制。每一种国家权力都有自己的特定的专长,只适合处理特定的问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因受其专业、程序的限制,并不适合也不可能处理所有的行政争议。因此,职能分工体制客观上要求限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司法政策。在基本权利保护和宪政职能分工体制的矛盾协调中,人民法院的基本立场影响着法定受案范围的实际运作效果,人民法院在受案范围大小的确定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和裁量权,往往通过司法解释和个案中的法律解释调节受案范围的大小。
(4)学理研究。学界有关公共利益、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受案范围、审查范围、原告资格等基本概念的解释,是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小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