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不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共同诉讼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都会影响其他人的权益,任何一人都无权代替整体,不能分案审理。其实质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诉讼当事人为多数。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共同被告,则应当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如果是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但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4.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