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
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些机关或工作人员,而是国家,国家对受害人给予的赔偿费用来自国库。
第二,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在这里,国家机关包括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置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关的履行职务的公务人员。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人员。凡上述机关、组织及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和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造成损失承担的赔偿。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删除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中的“违法”二字,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饥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结合该法的全部内容,该规定事实上摒弃了传统的单一违法归责原则,而采用了多元归责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或虽未违法但存在过错或者从结果上看已经造成损害的,国家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国家赔偿本质是一种救济制度。虽然不少情况下国家赔偿是在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出现的,但国家赔偿制度的安排立意并非要追究这些机关或人员的责任,而旨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