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的损害包括侵犯公民自由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两类,具体包括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损害人格权,损害健康致人伤残、致人死亡。其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分别为: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大致包括徒刑、拘役、管制、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逮捕及其他刑事侦查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行为。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一般以受害人被羁押的时间乘以每日赔偿金额计算,但各国和地区的每日赔偿金额不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或固定的标准,好处在于: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符合我国的国情,既便于操作,也比较灵活,还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国家的合理赔偿。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损害生命健康包括致人身体伤害、致人身体残疾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国家违法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或者生命,致使其患病、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各国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医疗期间的误工费和留有身体障碍时的补偿费或生活费。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一般身体伤害,指尚未造成残疾的伤害。医疗费是受害人身体受到损害后恢复健康进行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化验费等。医疗费按实际花费赔偿,应以受害人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有关的收据为凭,凡治疗与侵害无关的疾病或擅自购买与侵害无关的药品,或未经医务部门批准,另找医院治疗的花费,都不应赔偿。
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受害人因受伤后不能工作而损失的收入。关于误工减少的损失标准,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有的确定每日或每月的赔偿金额,无论何人何种情况均适用一个标准,有的则规定按实际损失减半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总计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误工日期的确定以医院开具的休假日期为依据,没有休假证明自行休假的,不作误工日计算。
对赔偿金额规定最高限额并非始于我国,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这主要是出于国家的财力情况考虑。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致使公民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后,国家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赔偿额的多少由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来确定。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应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由于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解释,因此可以参照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两个司法解释虽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的,针对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健康情形的标准,但也可作为国家赔偿中确定伤残程度的参照。
生活费是国家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所扶养(或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维持生活的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公民应扶养(或抚养)的人包括公民的直系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与公民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人。凡是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发放的标准可参照当地民政部门的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
至于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倍,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则一律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原因在于,在人身不受损害的正常情况下,公民通过劳动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也可以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致使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受害人原本可以得到就会减少甚至丧失,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存在程度轻重的区别,要根据伤残的轻重分别对待,以决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区别程度的轻重已无多大的意义,因此,国家赔偿法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与死亡赔偿金一样,都是上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3、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我国的赔偿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死亡的赔偿采取最高限额一次性给付的规定,优点是能使赔偿义务机关迅速、准确地计算出赔偿金,可以及时地给付受害人亲属,使其尽快地得到安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即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关于生活费的规定与致人全部丧失生活能力是相同的。
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不同之处在于:死亡赔偿金是给付受害人亲属的,而残疾赔偿金是给付受害人的。接受死亡赔偿金的主要是受害人的继承人及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内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由国家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包括丧葬费在内的死亡赔偿金。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这里所说的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及其他财物。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是指经损害的财产已不复存在。所谓"相应的赔偿"是指赔偿的数额应以物的价值计算,严格掌握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并且是在受害人失去该财产时为估价日期。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拍卖,是指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中最高的出价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规定“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是因为:首先,我国的国力财力还不雄厚,国家赔偿只是慰抚性的,仅是象征性地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会加重国家及公民的负担。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而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