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才能申请复议。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可以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一个纠正自己错误的机会。同时,由于赔偿义务机关更了解案情,由其先行处理更方便、迅速,既为请求人提供了便利,也使赔偿得以迅速解决,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与原国家赔偿法相比,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司法赔偿处理程序安排上的最大变化是取消了司法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消除了这一实践中成为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的程序障碍,畅通了司法赔偿渠道,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