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负责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的机关,而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两者的范围不一定一致。在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只为行政机关。 在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以下义务:
(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
(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参加;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行政诉讼被告的身份出现,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