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只对直接产生损害的原因事实负赔偿责任。有些特殊的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行为促使损害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或加重时,国家完全不负赔偿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例如,在法国的一个案例中,儿童在公园玩耍时,被树枝划伤,其父母要求国家赔偿,而行政机关认为儿童受伤是父母看管不严,行政法院认为公园存在伤害儿童的危险,说明采取的措施不力,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但它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这种过错行为与损害也有因果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过错引起的,那么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天灾等引起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属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力量,因此造成的损害与国家机关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与原因不明的意外事件木同,后者如机器故障、火灾等,它可以免除国家的过错责任,但不能排除国家的危险责任。例如,某一水坝漏水,造成邻近居民的损害,但漏水的原因不明,这可以排除国家的过失赔偿责任,但不能排除危险责任。
3.第三者介入。当国家机关的行为通过第三者介入产生损害时,这种损害是间接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所驾驶车辆被公安交通警察违法扣留,司机步行回家时,被另一车撞伤。虽然公安交通机关有违法侵权行为,但造成的损害由另外一辆车所致,因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若损害发生同时由国家机关和第三者的行为所引起时,国家机关就其行为部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