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虽属于行政诉讼,不过由于这类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受案范围、被告、审理方式、举证责任等方面展现出与一般的行政案件不同之处。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作出规定。
虽然《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但第11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规定为将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纳入行政诉讼提供了可能。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过,究竟哪些政府信息公开争议能进入行政诉讼仍是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予以了明确。
1.可以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典型形式,也是主要形式。
第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第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第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虽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而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通过转换方式将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情形,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不予受理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日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第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第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第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