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及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切实落实的制度,它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求、公开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多重意义和作用。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的价值和意义难以估量,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巨大,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政府运作的情况和掌握所需要的资料,是公众行使对政府和国家管理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将政府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推进行政的公正,对防止腐败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攻府信息公开还具有能满足公民、组织的个人需要、推动科学研究发展等功能和作用。鉴于比,通过立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为行政去发展的世界潮流。2007年国务院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