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受到特别重视。一般而言,行政程序的中心问题是利益相关人的参与。因为听证能够为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提供充分的机会,特别是类似于司法审判型的听证能够使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权得到充分的行使,所以听证被认为是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基本制度。 我国行政立法中规定听证制度,较早出现于行政处罚法。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对此有关部门在相关规定中提出了听证的具体实施办法。例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3章第3节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价格法第23条要求建立听证会制度,适用于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了起草规章听证会的组织程序。对于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