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例如,政府向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失业、疾病、养老保险,提供公共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广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由于社会权利的范围不断扩张,对政府的给付义务内容也提出新的要求,广义的行政给付是一个开放的发展概念。它实际上是对现代国家积极行政职能的概括和对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政府的行政给付和公民的社会权利与其他公法受益权利,是发展我国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我国政府维沪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日益得到加强,逐渐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主导方面。改善公共教育和公共卫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和消除贫困、保障食品和药品消费安全、保障劳动安全、协调区域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是近年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社会需要的重点领域,也是有关行政职能立法的重点项目。这些立法,包括对已有立法的修订和新法律的制定,在不同程度上为行政给付法律义务提供了依据。
我国行政法学在行政给付领域的研究相对薄弱,一些重要的概念和范畴正在研究探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