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二)审查
1.审查方式。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书面材料方式进行审查。不过,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在作出裁定前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审查。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2.审查期限与案件处理。对一般的强制执行案件,法院的审查期限为7日。经审查,如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对出现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法院的审查期限为30日。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不过,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3.费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